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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的,由其本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有关人民政府不应停止执行依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的全部或者部分应急救援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 不定期组织训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可以配备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