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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条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资金,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商业银行的营业时间应当方便客户,并予以公告。商业银行应当在公告的营业时间内营业,不得擅自停止营业或者缩短营业时间。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自行承担。
全系统应履行反洗钱宣传义务,积极开展反洗钱内外部宣传工作,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面向自身客户以及社会公众的反洗钱集中宣传活动,及时汇总报告宣传工作成果。
考核工作在省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每年开展一次,考核时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0日。由于监管评级因素,考核工作原则上在次年上半年前完成,特殊情况需要延迟的,由省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农商银行发现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拥有或者控制的资产,要立即上报公安机关,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
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和成员变更,应当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部门报备;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小组组长(或授权副组长)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全系统有条件配备专职反洗钱人员的,不得以兼职人员替代专职人员,兼职人员占全部洗钱风险管理岗位人员的比例不得高于80%。
农商银行要根据业务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客户为交易监测单位,及时、准确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农商银行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所涉资金金额低于5万元的,可以不用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