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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年内发生重大反洗钱处罚事件,(外资代理行处罚金额达到或超过800万美元,中资代理行处罚金额达到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代理行,或涉及彭博、路透、新华社、人民日报等国内外权威媒体有关反洗钱负面报道的代理行,风险程度较高。
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可以合理推测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必须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一级分行第一道防线部门应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本部门反洗钱及制裁合规工作,专职或兼职人员数量与本机构反洗钱中心协商确定。
总行第一道防线部门分管领导应按年向首席合规官报告本条线反洗钱及制裁合规履职情况,并抄送总行全球反洗钱中心总经理。
主要关联方真实命中外国政要、国际组织高级管理人员等特定自然人(见附件4),或为特定自然人特定关系人员的,应拒绝准入。
客户经理应通过联网核查身份信息系统、互联网或其他可靠信息来源核实对公客户主要关联方身份,并将核实证明材料保存至智能管控平台。
客户经理应收集客户股权或控制权相关信息、股东或董事会成员登记信息、主要关联方有效身份证件等资料,识别主要关联方身份并在智能管控平台录入其基本信息(见附件2),至少包括姓名(名称)、地址、股东(持股15%以上)的持股比例或投资份额、政府机构颁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号码、有效期限。
法人客户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进口贸易融资、出口贸易融资、出口信贷、国际保理、参融通和保付加签等表内外贸易融资业务。
已经办理的托收业务,若存续期间法人客户(不含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CCS等级分类由低风险、中低风险、中风险类调整为高风险类,则应在该笔业务后续环节进行加强型尽职调查;对未完结托收业务应妥善处置;不得再受理该客户新增业务。
涉外担保相关外资银行(包括担保行、转通知行、反担保行等)CCS等级分类不得为高风险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