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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铁路反恐怖和治安防范标准(试行)》中要求无人24h现场值守的重要行车设备、设施等处所,应安装入侵报警系统,并做好日常维护工作,保证运行状态良好。
《高速铁路反恐怖和治安防范标准(试行)》中要求高铁车站广场(已封闭)、候车室、售票厅、贵宾通道和车辆进出口应设置安检工作区,配备足够的台式X光检查仪、安全门、手持金属检测仪、车底检查仪器和存放、处置危险物品的设备设施。
《高速铁路反恐怖和治安防范标准(试行)》中要求高铁车站视频监控系统应选用数字录像设备,涉及公共安全的图像信息保存期限应不少于90日。公安机关有优先调阅权。
《高速铁路反恐怖和治安防范标准(试行)》中要求高铁车站应安装覆盖站区出入口、通道及其他重点场所和部位的高清晰视频监控系统,可对人员、车辆及其行李物品在铁路区域内的活动轨迹进行全程实时监控和智能识别。
《高速铁路反恐怖和治安防范标准(试行)》中要求高铁车站应在安检区域、售票厅等有防护力量的区域设置应急处置器材柜,配备防暴头盔、防刺服、防割手套、防暴棍、盾牌、防毒面具等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装备。安检区域应配防爆罐(每罐配2条防爆毯)。
《高速铁路反恐怖和治安防范标准(试行)》中要求铁路局和相关铁路公安局应协调地方政府将高铁车站广场纳入当地反恐怖和治安防范巡控体系,与地方公安机关建立联勤联动机制,定期互通情况,联合做好暴力恐怖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高速铁路反恐怖和治安防范标准(试行)》中要求广场已封闭的高铁车站,应在封闭端口设置安检力量,对进入人员实行安检;日均发送旅客在5000人次以上的高铁车站,具备条件的,应将X光安检仪等设备前移至端口,实施第一道安检。
《高速铁路反恐怖和治安防范标准(试行)》中规定上级发布反恐怖和治安防范等级变更指令时,应告知下级恐怖和治安威胁的相为信息、等级起始间、可能影响范围及其他警示事项。
《高速铁路反恐怖和治安防范标准(试行)》中入侵报警系统是指利用传感器技术和电子信息技术探测并指示非法进入或试图非法进入设防区域的行为、处理报警信息、发出报警信息的电子系统或网络。
《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中要求,统一母婴设施标识,设置醒目的导向标志。鼓励各地因地制宜设置母婴候乘厅(区)、母婴专座等。在乘车和检票口针对孕期、哺乳期妇女,以及携带婴幼儿的乘客提供绿色服务通道或便利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