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居住用地
B、 工业用地
C、 道路广场用地
D、 公共设施用地
答案:D
解析:解析:《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第4.4.1条规定,城市建设用地分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和绿地五类。其中,居住用地、工业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即道路广场用地)和绿地室城市建设主要的四大用地。
A、 居住用地
B、 工业用地
C、 道路广场用地
D、 公共设施用地
答案:D
解析:解析:《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第4.4.1条规定,城市建设用地分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和绿地五类。其中,居住用地、工业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即道路广场用地)和绿地室城市建设主要的四大用地。
A. 平坡地、缓坡地、陡坡地、急坡地
B. 平坡地、缓坡地、急坡地、陡坡地
C. 缓坡地、平坡地、陡坡地、急坡地
D. 缓坡地、平坡地、急坡地、陡坡地
解析:解析:
A. 防洪对象的防洪标准应以防御的洪水或潮水的重现期表示;对特别重要的防护对象,可采用可能最大洪水表示
B. 对于影响公共安全的防护对象,应按自身和公共防洪安全两者要求中的公共防洪标准确定
C. 对部分防护对象,经论证,其防洪标准可适当提高或降低
D. 按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防洪建设,若需要的工程量大,费用多,一时难以实现时,经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可分期实施,逐步达到
解析:解析:参见《防洪标准》。3.0.1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以防御的洪水或潮水的重现期表示;对于特别重要的防护对象,可采用可能最大洪水表示。防洪标准可根据不同防护对象的需要,采用设计一级或设计、校核两级。3.0.6对于影响公共防洪安全的防护对象,应按自身和公共防洪安全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3.0.8下列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经论证可提高或降低:(1)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巨大、影响十分严重的防护对象,可提高防洪标准;(2)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和影响均较小、使用期限较短及临时性的防护对象,可降低防洪标准。3.0.9按本标准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防洪建设,经论证确有困难时,可在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后,分期实施、逐步达到。
A. 工程设计收费由基本设计收费和其他设计收费两部分组成
B. 基本设计收费包括提供编制初步设计文本、图纸和编制施工图文本、图纸等设计文件收取的费用,同时要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试车考核和竣工验收等服务
C. 其他设计费用,包含一般室内装修设计费、主体设计协调费
D. 根据技术标准规定或发包人的要求,需要编制室外总体设计的,应按照该建设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5%加收总体设计费
解析:解析:《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规定:第1.0.3条工程设计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一基本设计收费十其他设计收费。第1.0.5条基本设计收费基本设计收费是指在工程设计中提供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收取的费用,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试车考核和竣工验收等服务。第1.0.6条其他设计收费其他设计收费是指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或者发包人要求提供相关服务收取的费用,包括总体设计费、主体设计协调费、采用标准设计和复杂设计费、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费、施工图预算编制费、竣工图编制费等。第1.0.13条初步设计之前,根据技术标准的规定或者发包人的要求,需要编制总体设计的,按照该建设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5%加收总体设计费。
A. “+”表示填方区,“-”表示挖方区,中间为已整平区
B. “+”表示应挖方区,“-”表示应填方区,中间为已整平区
C. “+”表示填方区,“-”表示挖方区,中间为未整平区
D. “+”表示应挖方区,“-”表示应填方区,中间为未整平区
解析:解析:土方工程系统图、“+”表示填方,“-”表示挖方,中间无“+”或“-”符号表示不需工程挖填土方量,属施工待整平区。
A. 12m
B. 7m
C. 5m
D. 3.5m
解析:解析:村镇道路是村镇规划范围内宽3.5m以上道路的总称。
A. 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
B. 层高的1/3
C. 净高的1/2
D. 层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
解析:解析:《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1.6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不大于1/2者。
A. 雨篷
B. 台阶
C. 基础
D. 地下室
解析:解析:《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第4.2.1条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第4.2.2条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①3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m;②5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宜大于3m。
A. 全国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B. 全省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C. 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D. 施工坐标系统和黄海高程系统
解析:解析:《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第2.1.2条规定,工程管线平面位置和竖向位置均应采用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A. 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B. 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不应附有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说明
C. 设计单位和个人都可为建设单位推荐或指定进行环境评价的机构
D. 预审、审核、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被审建设单位,须向各种审查单位交纳一定的审查费用
解析:解析: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章。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二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第二十一条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A. 根据所在城市规划部门的规定计算
B. 包括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积
C. 不包括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积
D. 不包括地下建筑面积,包括半地下建筑面积
解析:解析:容积率又称建筑面积毛密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计算公式:容积率=地上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室肯定不计算进去的。但是半地下室的地上部分超过一定高度就要将建筑面积计算入容积率,具体高度一般是由所在地的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比如杭州、苏州、上海都有不同的高度尺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