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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4、(运营主任)自2016年12月1日起,支付机构在为单位和个人开立支付账户时,应当与单位和个人签订协议,约定支付账户与支付账户、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的日累计转账限额和笔数,超出限额和笔数的,不得再办理转账业务。( )
1173、(运营主任)银行和支付机构发现账户存在大量转入转出交易的,应当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对单位或者个人的交易背景进行调查。如发现存在异常的,应当按照审慎原则调整向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相关服务。( )
1172、(运营主任)单位和个人可以在网上或任意商家购买POS机(包括MPOS)、刷卡器等受理终端。( )
1171、(运营主任)各ECDS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系统接入机构应加强对客户特别是新开办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客户的培训,使其熟练掌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知识和相关操作。( )
1170、(运营主任)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的接入机构应及时将持票人的提示付款请求通知承兑人,承兑人在收到请求次日起第三日仍未应答的,接入机构应视为拒绝承兑。( )
1169、(运营主任)企业申请电票贴现的,需要向金融机构提供合同、发票等资料。( )
1168、(运营主任)作为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主体的其他金融机构在电票系统中的主体识别码采用“RC03”,代理机构应通过系统控制,限制被代理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承兑、贴现和转贴现等业务权限。( )
1167、(运营主任)未实现纸票登记信息由系统自动导入或法人机构统一登记的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其分支机构登记情况的管理和审查,确保其及时、准确、完整登记相关信息。( )
1166、(运营主任)对资信良好的企业申请电票承兑的,金融机构可通过审查合同、发票等材料的影印件,企业电子签名的方式,对电票的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在线审核。( )
1165、(运营主任)自2016年9月1日起,除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财务公司以外的、作为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主体的其他金融机构可以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加入电票系统,开展电票转贴现(含买断式和回购式)、提示付款等规定业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