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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0.第520题根据《居民客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的规定:家用电器清偿后,损坏的家用电器归用户所有。
3.519.第519题《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规定:因供电企业责任对损坏的家用电器的修复,供电企业应承担被损坏元件的修复责任。
3.518.第518题《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规定:以外币购置的家用电器,按购置时国家外汇牌价折人民币计算其购置价,以人民币进行清偿。
3.517.第517题《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规定:供电企业在接到居民家用电器损坏投诉后,应在12h内派人员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3.516.第516题《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规定:第三人责任致使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的,供电企业应协助受害居民用户向第三人索赔,并可比照本办法进行处理。
3.515.第515题《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规定:不属于责任损坏或未损坏的元件,受害居民用户要求更换时,所发生的元件购置费与修理费也由供电企业负担。
3.514.第514题《国家电网公司95598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电器损坏核损业务一天内到达现场。
3.513.第513题《国家电网公司95598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电器损坏核损业务24小时内到达现场。
3.512.第512题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按实际使用日期补交其差额电费,并承担三倍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
3.511.第511题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的,时间无法查明时,至少以一百八十天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