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北京局集团公司钢轨探伤管理细则》(京铁工〔2019〕415号 第十一条 探伤人员有关要求。探伤队伍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Ⅰ、Ⅱ级人员岗位变化应经过本单位调度指挥中心主任批准。
《北京局集团公司钢轨探伤管理细则》(京铁工〔2019〕415号 第十一条 探伤人员有关要求。焊缝探伤执机人员应具有超声Ⅱ级及以上探伤技术资格证书,并经集团公司钢轨焊缝探伤技术培训且考试合格。
《北京局集团公司钢轨探伤管理细则》(京铁工〔2019〕415号 第十一条 探伤人员有关要求。负责探伤数据分析任务的人员和仪器检测人员应具有超声Ⅱ级及以上探伤技术资格证书。
《北京局集团公司钢轨探伤管理细则》(京铁工〔2019〕415号 第十二条 探伤管理人员岗位要求。探伤技术管理人员应掌握钢轨类型尺寸、有关标准、钢轨伤损分类及缺陷分布规律等基础知识,不必清楚本单位设备状况及钢轨伤损情况。
《北京局集团公司钢轨探伤管理细则》(京铁工〔2019〕415号 第十二条 探伤管理人员岗位要求。段各级探伤管理人员应经过探伤技术管理和探伤技术培训,取得电工资格证书。
《北京局集团公司钢轨探伤管理细则》(京铁工〔2019〕415号 第十八条 新购置的钢轨、焊缝(通用)探伤仪要按有关标准要求的技术条件行验收,不论验收结果如何,均可使用。
《北京局集团公司钢轨探伤管理细则》(京铁工〔2019〕415号 第十八条 探伤仪年检:上、下半年各一次,由各段组织对探头和机械部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及修理,对仪器指标进行测试,可与季检一并实施。
《北京局集团公司钢轨探伤管理细则》(京铁工〔2019〕415号 第十八条 探伤仪季检:每季度进行一次。季检由探伤车间负责组织实施。
《北京局集团公司钢轨探伤管理细则》(京铁工〔2019〕415号 第三十条 大机运检段探伤车。检出的各类钢轨伤损2日内通知所属工务段进行复核,对发现危及行车安全的严重钢轨伤损应立即通知车站。
《北京局集团公司钢轨探伤管理细则》(京铁工〔2019〕415号 第三十九条 探伤作业时必须携带防护用品和通讯联络设备,隧道探伤时应备齐照明器具。对失效的防护用品和通讯联络设备,可以继续使用,不必进行更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