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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资格考试题库(真题)
785
多选题

114、金融机构有确切证据证明借款人有下列哪些情形时,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

A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B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C
 丧失商业信誉
D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ABCD

解析:

这道题考查的是《民法典》中关于**不安抗辩权**(题目中表述为“先履行抗辩权”,但在金融借款语境及选项内容对应下,实际指代的是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享有的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情形。 ### 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即行使不安抗辩权): 1.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 **丧失商业信誉**; 4.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选项分析:** * **A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直接对应法条第一款第一项,符合题意。 * **B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直接对应法条第一款第二项,符合题意。 * **C项**:“丧失商业信誉”直接对应法条第一款第三项,符合题意。 * **D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是法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兜底条款,符合题意。 因此,当金融机构(作为先履行义务方,如发放贷款)有确切证据证明借款人存在上述任一情形时,均可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放款义务或要求提供担保。 **正确答案:ABCD** > **注**:虽然题目中使用的是“先履行抗辩权”这一术语,但在法律理论中,“先履行抗辩权”通常指后履行一方对抗先履行一方的权利(《民法典》第526条)。而本题描述的情形(先履行方因担心对方履约能力而中止履行)在法律上准确名称为**“不安抗辩权”**(《民法典》第527条)。鉴于选项内容完全匹配不安抗辩权的法定情形,且答案为全选,此处应理解为考查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相关知识点:

金融机构先履行抗辩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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