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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转岗流程】政府专职消防员转岗,原则上每季度末组织1次,按照以下程序开展:【一】[ ]安排转岗。1.确定意向。用人单位应与拟转岗人员充分协商,确定转岗意向;2.提交申请。拟转岗人员提交书面转岗申请,以及相关资格证明材料;3.核定审批。由用人单位核定转岗条件,报总队政治部审批;4.手续办理。由总队政治部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
第五十四条【[ ]认定】政府专职消防员转岗按照用人单位初审、总队业务条线复审、总队政治部审核的流程进行资格认定。
第五十三条【转岗限定】政府专职消防员转岗,应在[ ]内,原则上在用人单位内部进行,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总队跨单位调剂转岗。岗位超编的不得安排转岗。
第五十二条【转岗条件】政府专职消防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或安排转岗:【三】其他因[ ]需要安排转岗的。
第五十二条【转岗条件】政府专职消防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或安排转岗:【二】因[ ]等原因无法胜任当前岗位工作且表现优秀的;
第五十二条【转岗条件】政府专职消防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或安排转岗:【一】[ ]满50周岁的一线执勤岗位政府专职消防队员;
第五十一条【抚恤工作】政府专职消防员在业务训练、灭火战斗或应急救援等工作中因工死亡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落实各项[ ]。符合革命烈士申报条件的,由总队协调民政部门报请市政府批准。
第五十条【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政府专职消防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进行[ ],被鉴定为因工死亡的,可申请享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十九条【工伤办理】总队政治部负责[ ]工伤认定申请工作,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申请工作。政府专职消防员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0日内,应向其所在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因申请者本人原因导致申请超出时限或提交材料不完整而影响工伤认定申请的,责任由申请人承担。用人单位应当在政府专职消防员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15日内,向总队政治部出具事故伤害情况说明,并提交认定申请有关材料。因用人单位原因影响工伤认定申请的,所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四十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2.酗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