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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用户订立入网协议的,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
工信部信管函(2022]128号文件规定,健全企业内部营销方案及业务上线前的服务审核机制,对存在不符合相关规定及服务规范、易引发用户服务争议等情形的营销方案,实行投票表决制。
工信部信管函(2022]128号文件规定,针对集中运营的业务,集中运营部门要落实首问责任制,做好用户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五倍。
工信部信管函(2022]128号文件规定,要确保携出用户在携出次月出账期结束后及时提供余额退还服务。
各基础电信企业要完善个人用户和集团用户的合同管理,规范用户通信行为,对所有地区号码使用从严管理。
工信部信管函(2022]128号文件规定,线上办理的业务可通过线上解除。
工信部信管函(2022]128号文件规定,通过电话和短信推广业务的,应事先征得用户同意,用户明确表示拒绝的,可在30日后继续呼叫或发送短信。
各类呼叫中心,需严格执行禁呼名单制度。确需通过外呼方式为用户提供服务的,要严格控制外呼时间和频次,并在一定时段内(原则上不少于60日)留存通话录音。
申诉受理机构应当自争议双方同意调解之日起15日内调解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