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题
101.某个工作日晚上,因抢修设备,企业安排小王加班两小时,小王所在企业可以通过安排换休而不必支付加班工资。
A
正确
B
错误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A
解析:
这道题的答案标注为“正确”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该说法不符合法律要求。
以下是详细的法律解析:
### 1.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2. 具体分析
* **工作日加班(延时加班)**:题目中提到的是“某个工作日晚上”,属于上述第(一)种情形,即**延长工作时间**。对于工作日延长的加班时间,法律规定**必须支付不低于150%的加班工资**,且**不能**以安排补休(换休)来代替加班费。
* **休息日加班**:只有在**休息日**(通常指周六、周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且企业能够安排补休的情况下,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即通过补休抵消)。如果休息日加班不能安排补休,则需支付200%的工资。
* **法定节假日加班**:无论是否安排补休,都必须支付300%的加班工资,不得以补休替代。
### 3. 结论
题目中明确指出是“工作日晚上”加班,属于延时加班。因此,企业**必须支付加班工资**,而**不能**仅通过安排换休来免除支付加班费的义务。
**正确答案应为: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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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如果您提供的题目来源(如某些题库或考试系统)将答案标记为“正确”,这可能是题库本身存在错误,或者题目隐含了特殊的前提条件(例如该企业实行的是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但在普通标准工时制下,该说法绝对是错误的)。在标准的劳动法考试或常识判断中,此题应判为**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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