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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未设信号、工务、供电、电力工区的车站,车站登记设备故障现象时遇系统不能使用,准许电务、工务、供电、电力设备管理单位将登记停用、登记进入封闭区段及销记内容传真至登记站,并与登记站车站行车人员核对无误,登记站车站行车人员审核签认后按规定办理行车。电务、工务、供电、电力设备管理单位应于( )h内到达登记站完成纸质登(销)记手续,登(销)记时间按传真内容上记录的时间填记。
106.施工(维修)登记时系统正常,但销记时系统不能使用,应使用( )办理销记。
105.遇施工开通后有行车限制条件时, 施工主体单位应在销记内容内注明行车限制条件; 施工开通前, 由( )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登记行车限制条件(按计划限速时除外), 待行车限制条件处理完毕,恢复正常使用后销记。
104.施工、维修、故障处理完毕,如设备已达到行车条件,但需要限速运行或对行车条件有限制的,销记内容应有“( )”的字句,并写明行车限制条件。
103.施工、维修、故障处理完毕,设备已恢复正常使用时,销记内容应有“( )”的字句;
102.( )、点外检修作业、普速铁路区段施工限速地段巡查养护作业,应在登记内容里注明“不影响行车及设备安全”,同时还应注明是否“进入封闭区段”。
101.故障处理时,遇要点时间内不能完成需要延点时,设备管理单位应提前( )min通知车站行车人员(列车调度员)。
100.需天窗点外作业时,一项登记的作业地段不准超过( )。
99.施工、维修作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工需要延点时,相关施工(维修)单位应提前( )min通知车站行车人员(列车调度员),提前20min完成延点登记,车站行车人员应立即报告列车调度员(车站调度员或规定的人员),并办理相关申请手续。
98.“登记簿”封面上应注明开始使用日期,使用结束后应在封面上注明截止日期,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