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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履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职责
对依法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非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向境外提供。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跨境业务开展尽职调查和交易检测工作,做好跨境业务洗钱风险、制裁风险和恐怖融资风险防控。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体系,全面识别和评估自身面临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采取与风险向适应的政策和程序。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
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