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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60.对重大()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或者未告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59.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制度、未采取可靠的()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下的罚款。
258.未经()批准,()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或者处置()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57.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或者(),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56.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的()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或者(),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55.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54.生产经营单位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53.生产经营单位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52.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