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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生产经营单位未与()、()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66.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65.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或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所得。
264.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以下的罚款。
263.未建立()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下的罚款。
262.未建立安全风险()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相应管控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下的罚款。
261.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60.对重大()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或者未告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59.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制度、未采取可靠的()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下的罚款。
258.未经()批准,()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或者处置()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