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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规定,监督机构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发现的涉及主体 基础部分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整改情况,及时 向社会公布。
监督机构收到停工指令单的整改回复及复工申请后,可以组 织现场复查核实,如果同意复工申请的,应当开具复工通知 单。
监督人员应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标准化销项,在收到建设单位出具 的符合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 出具工程 量监督报告。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规定,监督机构 对每个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次数为每月不应少于一次。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规定,监督机构 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适当增 加抽查次数。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应当编制上海市建设工程 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工作手册, 明确监督抽查要点,规范监督 文书制作要求。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规定, 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终止施工安 全监督。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安全监督 机构应当对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执行本办法有关规 定的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或者抽查。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施工单位 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电气安全保护和防火安全的有关规定,确 保用火作业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并保证消防设施的完 好、有效。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工程 涉及公共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 周围设置专项的公共安全防护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