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用人单位未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因此解除劳动合同,这种解除属于()
A
普通性预告解除
B
特殊性预告解除
C
普通性即时解除
D
特殊性即时解除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C
解析:
这道题考查的是《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分类。
**正确答案是:C. 普通性即时解除**
### 解析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同时,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在劳动法理论中,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通常分为两类:
1. **预告解除(需提前通知)**:
* **普通性预告解除**:指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提前三日),无需特定理由即可解除合同。这属于劳动者的任意解除权。
2. **即时解除(无需提前通知,可立即走人)**:
* **特殊性即时解除(也称“被迫解除”或“推定解雇”)**:指由于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如本题中的“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以及暴力威胁、违章指挥危及安全等严重情形),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针对暴力威胁等极端情况)或只需告知即可立即生效(针对未付薪等一般过错情况)。
* *注:在某些教材或考试分类中,将因用人单位过错导致的解除统称为“即时解除”。其中,对于一般过错(如欠薪、未缴社保),劳动者虽需通知但无需等待30天,故归为“即时解除”范畴。*
**为什么选 C 而不是 D?**
这里需要辨析“普通性”与“特殊性”在不同语境下的定义,但在常见的劳动法考试分类体系中:
* **A. 普通性预告解除**:对应《劳动合同法》第37条,劳动者无因辞职,需提前30天通知。
* **B. 特殊性预告解除**:这个概念在标准劳动法分类中较少见,通常不作为标准选项。
* **C. 普通性即时解除**:指用人单位存在一般违法行为(如未足额支付报酬、未缴社保等),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一款解除合同。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且有权获得经济补偿。这是最常见的因单位过错而解除的情形,故常被称为“普通性”的即时解除(相对于极端暴力情形而言)。
* **D. 特殊性即时解除**:通常指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二款)。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这是一种更极端、更特殊的即时解除。
**总结:**
* 题目中提到的是“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 这类情形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即时生效,无需等待30天预告期),但不需要像面对暴力威胁那样“不告而别”,通常仍需履行告知义务。
* 在多数司法考试或人力资源师考试的分类中,将因单位一般过错(欠薪、未缴社保等)导致的解除归类为**普通性即时解除**;而将因单位严重侵权(暴力、危及安全)导致的解除归类为**特殊性即时解除**(或称特别即时解除)。
因此,本题中“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属于一般过错,对应 **C. 普通性即时解除**。
题目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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