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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积极参加国际反洗钱合作,2007年6月,中国正式加入( ),成为该组织正式成员。
《关于完善“三反”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国办函 〔2017〕84号),建立与部分重点国家(地区)的( ),督促指导中资金融机构及其海外分支机构提升反洗钱工作意识和水平,维护其合法权益。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第1号),银行业金融机构与( )开展业务合作时,应当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双方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相互间提供必要的协助,采取有效的风险管控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第1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纳入( ),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要求嵌入合规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体系能够全面覆盖各项产品及服务。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3号),为了解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对金融机构开展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现场评估,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将( )送达被评估的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3号),金融机构审计报告应当向( )提交。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3号),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计机制,审计应当遵循( ),全面覆盖境内外分支机构、控股附属机构。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3号),金融机构应当任命或者授权一名( )牵头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工作,并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其独立开展工作以及充分获取履职所需权限和资源。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3号),金融机构应当( )和不断优化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工作流程和指标体系。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3号),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 ),将自评估情况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