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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涉案存款、汇款等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作出原冻结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按照本规定第八条办理续冻手续。每次续冻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续冻没有次数限制。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冻结时应当给银行业金融机构预留必要的工作时间。
冻结数额应当具体、明确。暂时无法确定具体数额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协助冻结财产法律文书上明确注明“只收不付”。
冻结涉案账户的款项数额,应当与涉案金额相当,可以适当超出涉案金额范围冻结款项。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明确填写冻结期限起止时间。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无法提供具体账号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的足以确定该账户的个人身份证件号码或者企业全称、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积极协助查询。
涉案账户较多,需要批量查询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无需提供电子版查询清单。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不可以对相关材料抄录、复制、照相。
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查询的信息仅限于涉案财产信息,不网银登录日志等信息,POS机商户、自动机具相关信息等.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接到协助查询、冻结财产法律文书后,应当严格保密,严禁向被查询、冻结的单位、个人或者第三方通风报信,帮助隐匿或者转移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