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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单一合作机构或者具有关联关系的多家合作机构各类渠道发起申请并获批信用卡的发卡数量合计不得超过本机构信用卡总发卡数量的25%,授信余额合计不得超过本机构信用卡总授信余额的15%。
对确认存在套现行为的客户,银行业金融机构无需立即采取有效限制措施,控制信用卡资金风险。
信用卡资金严禁流入政策限制或者禁止性领域,可以用于偿还贷款、投资等领域。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客户信用状况、收入状况、财务状况等合理设置单一客户的信用卡总授信额度上限,可以不纳入该客户在本机构的所有授信额度内实施统一管理。
贷记卡营销时,银行不得承诺发卡或者承诺给予高额授信;不得进行欺诈、虚假宣传;不得采取默认勾选、强制捆绑销售等方式营销信用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信用卡绑定支付账户等其他账户时应当尊重客户真实意愿,并提供同等便利程度的解除绑定服务。
强化睡眠信用卡动态监测管理,严格控制占比。连续18个月以上无客户主动交易且当前透支余额、溢缴款为零的长期睡眠信用卡数量占本机构总发卡数量的比例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20%,政策法规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附加政策功能的信用卡除外。超过该比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新增发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卡数量、客户数量、市场占有率或者市场排名等作为单一或者主要考核指标。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实施信用卡业务的员工行为管理,开展持续监督和定期排查,实施对重要岗位、重点人员业务行为的全流程监督,建立并完善违法违规行为问责和记录机制。
无需根据持卡人潜在还款风险的不同对圆鼎贷记卡的持卡人欠款质量实行五级分类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