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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第十三条明确,对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申请,供电企业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第十二条明确,供电企业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得超过( )个工作日。如不能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第八条明确,供电企业应当在门户网站或移动客户端设立专门的信息公开栏目,( )公开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信息内容,便于公众查询和获取信息,并可通过公开栏、电子显示屏、便民资料手册、信息发布会、新闻媒体、即时通讯软件、短信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第七条明确,供电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主动公开可开放容量有关信息。包括本地区( )和( )情况,相关情况按季度更新。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第七条明确,供电企业应主动将供电服务热线号码与12398能源监管热线号码通过( )等渠道推送告知到用户。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第七条明确,供电企业供电服务承诺以及供电服务热线、12398能源监管热线等投诉渠道。供电服务热线与12398能源监管热线标识同步、同对象公开。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第七条明确,供电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主动公开停限电有关信息。包括( )及供电营业区有序用电方案、限电序位等信息。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第七条明确,供电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主动公开供电质量情况。包括( )等政策文件和相关标准。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第七条明确,供电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主动公开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有关信息。各类用户办理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性质等用电业务的( )以及业务办理环节中涉及审核查验事项的范围、明细和依据等。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第七条明确,供电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主动公开供电企业基本情况。公开( )、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及编号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