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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第二十二条明确,( )、( )或者( )认为供电企业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通过信函、邮件或12398能源监管热线等方式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申诉。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第二十二条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供电企业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通过( )、( )或( )等方式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申诉。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第十七条明确,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信息的( )、(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 )、( )、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第十五条明确,申请人以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供电服务查询等活动,供电企业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第十三条明确,对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申请,供电企业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第十二条明确,供电企业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得超过( )个工作日。如不能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第八条明确,供电企业应当在门户网站或移动客户端设立专门的信息公开栏目,( )公开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信息内容,便于公众查询和获取信息,并可通过公开栏、电子显示屏、便民资料手册、信息发布会、新闻媒体、即时通讯软件、短信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第七条明确,供电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主动公开可开放容量有关信息。包括本地区( )和( )情况,相关情况按季度更新。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第七条明确,供电企业应主动将供电服务热线号码与12398能源监管热线号码通过( )等渠道推送告知到用户。
《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56号)第七条明确,供电企业供电服务承诺以及供电服务热线、12398能源监管热线等投诉渠道。供电服务热线与12398能源监管热线标识同步、同对象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