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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索引、名称、内容概要、生成日期等内容。
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信息的分类、获取方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供电企业应当编制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如有变动可以不同步更新。
供电企业依申请提供信息的,可以向向申请人收取费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供电企业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的方式提供信息。
申请人以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供电服务查询等活动,供电企业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供电企业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供电企业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供电企业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供电企业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如不能公开的,可以拒绝说明理由。
供电企业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供电企业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供电企业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供电企业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供电企业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供电企业不再处理该信息公开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