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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在防洪重点处所及公跨铁立交桥涵、铁跨公立交桥涵、铁路上方通行机动车的路段、通航桥梁等处所设置铁路灾害应急电话标牌。标牌告知内容包括所在(),(),(),()。工务段应定期检查维护标牌,确保状态良好。工务段指挥中心、铁路局集团公司防洪办应配备铁路专用调度通信终端( ),遇现场反映铁路灾害时,应迅速将情况报告就近车站。
327.工务单位(部门)接到铁路灾害应急电话报警时,应立即判定灾害位置,第一时间报告有关车站( )封锁线路;如遇灾害报警人表述不清楚时,应封锁报警人所在位置的所有线路。同时启动应急预案并通知有关车间(工区)及单位相关人员。
326.启动应急预案,确定行车限制条件( )
325.如防护联系中断,驻站联络员应向车站值班员报告,请求拦停列车;现场防护员应立即通知施工(维修)负责人停止作业;施工(维修)负责人应立即采取防护措施,并组织( )撤离至安全地点。
324.下列作业应办理临时封锁手续有哪些()
323.施工作业过程中,工务段应对施工前准备、施工中控制、线路开通和阶梯提速等关键环节进行监控。线路开通、速度变更执行施工单位和工务段共同检查签认制度,速度变更时采取( )的方式掌握设备状态。
322.施工地段放行列车,轨道静态几何尺寸偏差不得超出下次施工前最高行车速度等级的计划维修容许偏差管理值。列车速度vmax>45km/h时,工务设备状态符合铁路线路、桥隧修理有关规定。列车限速vmax≤45km/h时,线路状态中的道钉或扣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
321.工务单位(部门)应建立外单位施工安全监督体系,加强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影响或可能影响工务设备安全的外单位施工,必须纳入工务段的( ),工务段应制定监督方案。
320.施工(维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
319.同一区间或站内施工和维修时,维修组织由主体施工负责人统一指挥,各维修单位必须参加施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