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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规》第52条:调车指挥人变更调车作业计划,必须取得调车领导人的同意。变更( )上的调车作业计划时,还应事先取得车站值班员的同意。
《行规》第52条:列车在到达线路内( ),可以口头方式布置,但车站应将经由股道、挂车线路等注意事项传达清楚。
《行规》第52条:调车作业计划应正确及时地向全体人员传达清楚,并要求有关人员复诵。( ),不准作业。
《行规》第48条:调车作业中,瞭望距离不足100m时,在空线上牵引运行时不准超过( )km/h,推进运行时不准超过( )km/h。
《行规》第47条:接发旅客列车时,与接发列车进路没有( )或( )的线路,不准办理轨道车由段管线进站作业。
《行规》第47条:大机在车站进行调车作业时,调车领导人为( )或( ),调车指挥人为大机施工单位的驻站联络员。
《行规》第45条:调车作业前,( )和( )应共同进行机控试验,确保便携式无线调车灯显设备指令能通过LKJ设备正常控车。
《行规》第45条:无线调车灯显设备发生下列何种情况时,应停止调车作业,由调车长通知调车领导人、机车乘务员、调车人员,改用调车手信号作业。( )
《行规》第23条:回送动车组以外的客车底的列车接发列车时按( )列车要求办理。未安装列车尾部标志时,以( )代替尾部标志。
《行规》第44条:编组、区段站出发的直达、直通、区段列车,不少于列车开车前( )向前方确报站发出列车确报;摘挂、小运转列车不少于列车开车前( )向前方确报站发出列车确报。作业站作业完毕后,及时向列车调度员和前方确报站报告列车编组变化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