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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35号)的要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要按照“ 规范化、 标准化 、( )”要求,全面梳理自查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纠正强制性收费,降低偏高收费标准。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34号)的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 )广泛宣传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和典型经验做法,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33号)的要求,尤其对建筑区划红线内外的工程,要分清管网设施设备产权和( )、抢修、更新改造的责任,明晰管理边界,确保主体明确、权责相符。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32号)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规,合理界定( )、企业、用户的权利义务。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31号)的要求,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可按规定纳入( )支出,不得由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负担。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30号)的要求,制定简捷、标准化的服务办理流程,公开( )、资费标准等信息,严格落实承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30号)的要求,加强行业服务质量管理,通过采取行业服务( )、公开通报行业服务情况等方式,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质量。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30号)的要求,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制定完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服务( )和评价体系。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30号)的要求,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继续( )系统备用费。加强成本和价格信息公开,保障用户知情权。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30号)的要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 )支付,但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 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