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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发生事故的电力企业及其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其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处分,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处罚。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调查期限,特殊情况下,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有关人员涉嫌失职、渎职或者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由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派人组成。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根据事故调查工作的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协助调查。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未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一般事故,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调查处理。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组织事故调查组对较大事故进行调查。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造成重要电力用户供电中断的,重要电力用户启动自备应急电源无效的,电网企业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援。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可能导致破坏电力系统稳定和电网大面积停电的,电力调度机构需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后采取拉限负荷、解列电网、解列发电机组等必要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