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趁黑夜持刀抢劫乙价值3000多元的手机,次日听家人说邻居被抢劫手机,遂将手机归还乙,并声称自己是开玩笑。从犯罪构成的观点来看,甲的行为()
答案解析
解析:
犯罪既遂指的是行为人已经完成法律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在这个案例中,甲已经实施了持刀抢劫乙的手机的行为,这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情况。但是,在本案例中,甲已经成功抢到了手机,因此不属于未遂。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这里的关键在于“自动放弃”,即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停止了犯罪行为。但是甲在抢劫后是因为听到家人谈论此事才归还手机,并非主动放弃犯罪意图,所以不属于中止。
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这一选项通常适用于某些轻微违法行为或有正当理由的行为,但在本案例中显然不适用,因为甲的行为明显构成了犯罪。
因此,正确答案为C. 属于犯罪既遂。尽管甲后来归还了手机,但他已完成抢劫行为,构成了抢劫罪的既遂状态。至于事后返还手机的行为,可以在量刑时作为酌定情节考虑,但不影响其犯罪既遂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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