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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意见》规定尾矿库“头顶库”、采深超600米或者单班下井人数超30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边坡高度超200米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等高风险矿山安全监管,原则上不得下放至县级部门。
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制定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规范,严格实质内容审查,不得仅对程序和形式进行审查。
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等矿山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由省级以上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可以下放或者委托。
矿山企业总部应当加强下属企业监督检查,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到生产现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严禁下达超能力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
矿山及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和安全培训力度,及时研究解决矿山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矿山企业应当健全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
涉矿中央企业总部和涉矿大中型企业应当配备安全总监( )
矿产资源勘查应达到规定程度,相邻矿山生产建设作业范围最小距离应满足相关安全规定,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可以山脊划界。( )
矿山企业应当强化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如遇极端天气,必须经过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人员方可入井。
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报告公开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在网上公开安全评价报告、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现场检测检验的相关图像影像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