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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79号),船舶、海上设施不依法履行海上救助义务,不服从海上搜救中心指挥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79号),船舶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船员适任证书,受处罚者终身不得重新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79号),未依法提交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表明该货物危险特性以及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等情况的文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79号),外国籍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79号),船舶违反规定超过检验证书核定的载客定额、载重线、载货种类载运乘客、货物,或者客船载运乘客同时载运危险货物;客船未向乘客明示安全须知、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的,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79号),擅自拆封、拆解、初始化、再设置航行数据记录装置或者读取其记录的信息,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一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79号),不符合安全开航条件冒险开航,违章冒险操作、作业,或者未按照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航区航行、停泊、作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79号),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海上设施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避免、减少对其正常作业的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79号),外国籍船舶因人员病急、机件故障、遇难、避风等紧急情况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的,应当在进入的同时向海事管理机构紧急报告,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指令和监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79号),为了军事需要划定、调整禁航区的,由负责划定、调整禁航区的军事机关作出决定,海事管理机构予以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