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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在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将相关材料、资料移交企业负责人。
依据《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热电厂事故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还应当向供热管理部门报告热电厂事故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还应当向地方政府报告。
依据《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事故涉及水电厂(站)大坝安全的,应当同时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
依据《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向人民政府报告。
依据《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依据《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电力企业及其有关人员不得迟报、漏报或者瞒报、谎报事故情况。
依据《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特殊情况下,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批准,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45日。
依据《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调查期限为60日。
依据《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委托事故发生单位调查的一般事故,事故调查报告应当报经事故发生单位同意。
依据《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