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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管理办法(2022版)》(黔农信办发〔2022〕112号),尊重并保障消费者的( ),应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管理办法(2022版)》(黔农信办发〔2022〕112号),尊重并保障消费者的( ),不得存在以营销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替代金融知识普及与消费者教育情形。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管理办法(2022版)》(黔农信办发〔2022〕112号),各业务管理部门原则上应按审查意见,修改完善送审制度、协议或宣传文本,并在收到审查意见后多少个工作日内,向消保审查归口管理部门书面反馈消保审查意见采纳情况。未采纳审查意见的,应具体说明理由及潜在风险评估情况。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管理办法(2022版)》(黔农信办发〔2022〕112号),消保审查归口管理部门原则上收到送审文本后几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书,需另行补充材料的,审查时限自补充材料送达之日起计算?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管理办法(2022版)》(黔农信办发〔2022〕112号),尊重并保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哪个选项情形?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管理办法(2022版)》(黔农信办发〔2022〕112号),尊重并保障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不包括以下哪项情形?
根据《省联社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两项评级”自评工作实施细则(2023年版)的通知》(黔农信办函〔2023〕61号),坚持()的原则,针对账面指标值不真实等行社,按照监管口径还原后对指标值进行测算自评。
根据《省联社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两项评级”自评工作实施细则(2023年版)的通知》(黔农信办函〔2023〕61号),自评工作以落实()为核心,遵循全面性、客观性、真实性、审慎性的原则。
根据《省联社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两项评级”自评工作实施细则(2023年版)的通知》(黔农信办函〔2023〕61号),各行社原则上在监管部门进行现场评估10个工作日前,由各行社()组织召开专题调度会,听取调度迎检准备工作。
根据《省联社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两项评级”自评工作实施细则(2023年版)的通知》(黔农信办函〔2023〕61号),各行社围绕()要求,对照监管部门上年度指出的问题,全面盘点年度经营管理情况、问题整改成效和工作亮点,严格按照评级规则和评分标准,逐条逐项填写《监管评级评分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