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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黔农·税快贷”贷款管理指引(黔农信办发〔2022〕106号),小微企业是指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划分标准,划分为小型、微型的企业客户,但不包含房地产企业、纳入合并报表的集团关联小微企业或不符合行社信贷准入要求的企业。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小微通·码上贷”贷款管理指引(黔农信办发〔2022〕3号),借款人在贷款期间正常还本付息,生产经营无异常,客户经理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收单交易及生产经营情况。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商业银行坚守定位 强化治理 提升金融服务能力的意见》(银保监办发(2019)5号),县域农村商业银行或农信联社的大额贷款是指单笔贷款超过(含)一级资本净额2.5%或5000万元人民币(孰高)的贷款。()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商业银行坚守定位 强化治理 提升金融服务能力的意见》(银保监办发(2019)5号),县域农村商业银行或农信联社的涉农与小微企业贷款占比在80%以上的,涉农与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低于各项贷款增速但涉农与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较年初增长的仍然满足达标要求。()
根据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3号),用于个人消费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五年,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对于贷款用途对应的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根据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3号),对于贷款资金使用记录良好的借款人,在合同约定的生产经营贷款用途范围内,出现合理的紧急用款需求,贷款人经评估认为风险可控的,可适当简化借款人需提供的受托支付事前证明材料和流程,于放款完成后及时完成事后审核。
根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2号),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根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1号),期限一年以内的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期限超过一年的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根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1号),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前,贷款人应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收单业务应急预案(黔农信业发〔2023〕74号),因不可抗力及其他类事件导致收单业务人员短缺的,可通过备岗人员临时替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