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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知识产权管理办法(2022版)》(黔农信办发〔2022〕110号),第三方以本机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等为由,依法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本机构注册商标的,被申请撤销的注册商标直接管理部门按规定向商标局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并于商标局做出撤销或不撤销决定后()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本机构牵头管理部门。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诉讼代理管理暂行办法》(黔农信办发〔2016〕475号),诉讼和非诉代理完毕后,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应自完毕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高管层报告。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诉讼代理管理暂行办法》(黔农信办发〔2016〕475号),诉讼和非诉代理所涉资料,应自代理完毕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按农信社相关档案管理规定建档保管,任何人不得擅自留存。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问责工作操作规程(2022年版)》(黔农信办函〔2022〕80号),调查组在现场调查结束后,应逐一整理每个被调查人的违规事实,制作( )事实确认书,由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问责工作操作规程(2022年版)》(黔农信办函〔2022〕80号),调查组原则上应从( )中抽调两名及以上人员组成,并明确调查组组长。。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法行为内部问责规定》(黔农信办函〔2022〕81号),员工因违法行为依法被判处( )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或开除处分。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法行为内部问责规定》(黔农信办函〔2022〕81号),员工因违法行为依法被处( )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法行为内部问责规定》(黔农信办函〔2022〕81号),员工因违法行为被( )作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决定的,或被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免职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或降级(职)至开除处分。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法行为内部问责规定》(黔农信办函〔2022〕81号),未担任职务或未执行级别工资(含已执行级别工资但级别工资为最低的)的一般员工,本应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的,实际处理中给予记大过处分(影响期()个月),可并处降低绩效薪酬等经济处罚。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法行为内部问责规定》(黔农信办函〔2022〕81号),违法员工为()的,应当同时按照《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进行处分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