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根据《贵州农信系统高级管理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黔农信办发〔2019〕175号)规定,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指高管人员存在违反廉洁从业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或其所任职单位、部门发生债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重大财务异常等重大经济事项情况下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根据《贵州农信系统高级管理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黔农信办发〔2019〕175号)规定,经济责任审计期,为上一次经济责任审计结束日起,到审计立项日期止。审计期较长的,原则上重点审计近4年,对发现重大问题线索的,应进行追溯审计。
根据《贵州农信系统稽核审计人员现场审计
“十不准”工作纪律规定》(黔农信办发〔2018〕580号)规定,不准向无关人员透露现场审计相关信息,可以提前私自告知被审计单位有关审计情况。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业务连续性总体应急预案》(黔农信办发〔2024〕25号),办公室根据获取的运营中断事件信息,对可能达到Ⅲ级(含)以上的运营中断事件,会同信息科技部和相关重要业务主管部门,按照事件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及持续时间等因素,初步确定事件等级,并报决策小组审定。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业务连续性总体应急预案》(黔农信办发〔2024〕25号),当行社发生影响全辖范围的运营中断事件,行社应按照《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业务连续性管理办法》中断事件报告
要求及时逐级上报事件情况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业务连续性总体应急预案》(黔农信办发〔2024〕25号),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设在风险管理部,负责根据应急指挥小组的各项决策督促、协调各小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业务连续性总体应急预案》(黔农信办发〔2024〕25号),行社的业务连续性预案体系应依据省联社业务连续性应急预案体系层次划分,在省联社应急预案基础上,根据行社自身实际定制和调整,并与省联社应急预案对接.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业务连续性管理办法(2024年版)》(黔农信办发〔2024〕5号),重要业务主管部门及信息科技部在制定本部门业务连续性管理相关制度或预案时,应当明确关键岗位的备份人员及其备份方式,并确保备份人员稳定性和可用性,降低关键岗位人员无法及时履职风险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业务连续性管理办法(2024年版)》(黔农信办发〔2024〕5号),信息科技部应建立业务运营的监测体系及监控机制,对信息系统运行环境和业务运行情况进行监控。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业务连续性管理办法(2024年版)》(黔农信办发〔2024〕5号),风险管理部应搭建信息科技风险动态监测平台,设定风险预警指标,定期开展重要信息系统运营风险监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