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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办法》(黔农信办发〔2022〕115号)规定,可以将内部审计活动外包给正在为本机构提供外部审计服务的第三方及其关联机构。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大额项目建设专项审计暂行办法》(黔农信办发〔2022〕32号)规定,审计人员无权调阅大额项目各类资料,也不能参加项目建设相关会议,跟踪关键管理决策。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审计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黔农信办发〔2021〕261号)规定,审计人员调离审计岗位须同步注销或禁用审计信息系统中的相应操作权限。
《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息科技审计管理办法》(黔农信办发〔2020〕476号)规定, 召开有关信息系统管理、开发、运行的重要会议,可以不通知同级稽核审计部门参加。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贵州农信系统重要岗位人员离任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黔农信稽审〔2022〕10号)要求,行社依规依法独立实施重要岗位人员离任审计工作。原则上不得聘请第三方实施重要岗位人员离任审计工作。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审计人才库管理暂行办法》(黔农信办发〔2021〕158号)规定,审计人才库人员的选拔、评价、调整、培训等,由省联社人力资源部牵头统筹,各审计中心、行社配合。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内部审计章程》(黔农信办发〔2020〕301号)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可就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事项提供咨询服务和专业建议,但不得直接参与或负责内部控制设计和经营管理的决策与执行。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审计档案管理办法》(黔农信办发〔2019〕176号)规定,每一审计项目结束,都应由部门领导或分管领导将所有稽核审计案卷及时移交给专(兼)职档案管理员,并办理移交手续。
根据《贵州农信系统高级管理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黔农信办发〔2019〕175号)规定,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指高管人员存在违反廉洁从业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或其所任职单位、部门发生债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重大财务异常等重大经济事项情况下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根据《贵州农信系统高级管理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黔农信办发〔2019〕175号)规定,经济责任审计期,为上一次经济责任审计结束日起,到审计立项日期止。审计期较长的,原则上重点审计近4年,对发现重大问题线索的,应进行追溯审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