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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度管理办法》(黔农信办发〔2018〕504号),全省农信系统及其员工对省联社制定的制度均承担对外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任何个人不得将制度的全部或部分条款上传互联网络。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合规管理人才库管理办法(2022年版)》(黔农信办发〔2022〕71号),合规管理人才库人员分为合规与问责条线人员及业务条线人员。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合规管理办法(试行)》(黔农信办发〔2020〕471号),行社各业务部门对本业务条线经营管理的合规性负次要责任。
根据《贵州农信行社高管履职“十个严禁”》(黔农信发〔2023〕4号),“违规发放异地贷款”是指违反规定发放给行(社)注册地以外的各类经济主体,且使用于当地的贷款(不包含买断式转贴现),具体包括发放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注册地(个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或工作地)不在行(社)所在行政县(市)内的客户贷款。市辖区所在行(社)向本市其他区客户发放贷款、系统内职工贷款、新市民贷款、易地扶贫搬迁户贷款等贷款类业务除外,但监管部门有新规定或属地监管部门有更严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贵州农信行社高管履职“十个严禁”》(黔农信发〔2023〕4号),“违规发放垒大户系列贷款”是指不执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制度致使授信超限额、办理资金向特定个人或企业归集使用的多户贷款业务、规避审查审批或风险监测等管理要求将大额贷款分解成多户相对小额贷款办理、对同一客户以贷收息或增加额度续贷重组“垒大户”、授信管控不严致使向同一实际控制人发放“多头”系列贷款等情形。
根据《贵州农信系统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暂行办法》(黔农信办发〔2018〕181号),本办法所称的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各行社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各行社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含各行社聘用或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协议从事辅助性金融服务的其他人员。
根据《贵州农信合规文化建设工作指导意见》(黔农信办发〔2019〕514号),行(社)董(理)事会应负责组织制定本机构合规管理的目标、理念和原则;监事会应监督董(理)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切实履行合规文化建设职责;高级管层应根据董(理)事会决定的目标、理念和原则,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定期向董(理)会报告;合规管理部门负责拟定本行(社)的合规文化建设活动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并按方案和计划开展工作。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6〕12号)规定,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5人,多数成员应为独立董事。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审计质量控制管理暂行办法》(黔农信办发〔2020〕520号)规定,审计报告只对所审计的事项发表审计评价意见。
根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审计质量控制管理暂行办法》(黔农信办发〔2020〕520号)规定,审计人员如果原则性较强可不执行回避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