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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应当按照清算机构报文规范要求准确、完整报送实际交易的特约商户信息和收款方、付款方信息,并向客户准确展示商户名称或收款方、付款方名称。
473.()发现交易金额、时间、频率与特约商户经营范围、规模不相符等异常情形的,应当对特约商户采取延迟资金结算、设置收款限额、暂停银行卡交易、收回受理终端(关闭网络支付接口)等措施。
472.清算机构应当强化受理终端入网管理,参照()制定受理终端入网管理制度。
471.对于连续()未发生交易的受理终端或收款码,收单机构应当停止为其提供收款服务。
470.对于连续()未发生交易的受理终端或收款码,收单机构应当重新核实特约商户身份,无法核实的应当停止为其提供收款服务。
469.收单机构应当对移动受理终端所处位置持续开展实时监测,并逐笔记录交易位置信息,对于无法监测位置或与商户经营地址不符的交易,应当()。
468.对于黑名单中的单位以及相关个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单位,收单机构不得将其拓展为特约商户,已经拓展为特约商户的,应当()。
467.自2019年6月1日起,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时,应当通过()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其签约、更换收单机构情况和黑名单信息。
466.银行通过自助柜员机为个人办理业务时,可在转账受理界面(含外文界面)(),并以中文明确提示该业务实时到账,由客户确认。
465.自2019年6月1日起,对于客户选择普通到账、次日到账等非实时到账的转账业务,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在办理结果回执或界面明确载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