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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对于连续6个月内未发生交易的受理终端或收款码,收单机构应当停止为其提供收款服务。
231.对于连续2个月内未发生交易的受理终端或收款码,收单机构应当重新核实特约商户身份,无法核实的应当停止为其提供收款服务。
230.收单机构为特约商户安装可移动的银行卡、条码支付受理终端时,应当结合商户经营地址限定受理终端的使用地域范围。
229.收单机构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特约商户申请资料,采取有效措施核实其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仅凭特约商户主要负责人身份证件为其提供收单服务。
228.对于黑名单中的单位以及相关个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单位,收单机构不得将其拓展为特约商户,已经拓展为特约商户的,应当自其被列入黑名单之日起5日内予以清退。
227.自2019年6月1日起,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时,应当通过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或银行卡清算机构的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其签约、更换收单机构情况和黑名单信息。
226.银行通过自助柜员机为个人办理业务时,可在转账受理界面(含外文界面)同时以中文和外文显示收款人姓名、账号和转账金额等信息(姓名应当脱敏处理),并以中文和外文明确提示该业务实时到账,由客户确认。
225.自2019年6月1日起,对于客户选择普通到账、次日到账等非实时到账的转账业务,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在办理结果回执或界面明确载明该笔转账业务非实时到账。
224.自2019年4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柜面业务、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
223.自2019年6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账户时,应当在开户申请书、服务协议或开户申请信息填写界面醒目告知客户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