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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银行通过自助柜员机为个人办理业务时,可在转账受理界面(含外文界面)同时以中文和外文显示收款人姓名、账号和转账金额等信息(姓名应当脱敏处理),并以中文和外文明确提示该业务实时到账,由客户确认。
225.自2019年6月1日起,对于客户选择普通到账、次日到账等非实时到账的转账业务,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在办理结果回执或界面明确载明该笔转账业务非实时到账。
224.自2019年4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柜面业务、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
223.自2019年6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账户时,应当在开户申请书、服务协议或开户申请信息填写界面醒目告知客户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
42.凡是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监管责任不落实,导致辖区内银行和支付机构未有效履职尽责,公众在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活动中遭受严重资金损失,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问责。
41.按照《人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凡是发生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的,应当倒查银行、支付机构的责任落实情况,对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问责。
40.按照《人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支付机构应当在2016年11月30日前,理顺本机构协助有权机关查询、止付、冻结和扣划工作流程;实现查询账户信息和交易流水以及账户止付、冻结和扣划等;指定专人专岗负责协助查询、止付、冻结和扣划工作。
39.按照《人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银行、从事网络支付的支付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要求,按时完成本单位核心系统的开发和改造工作,在2016年11月30日前全部接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
38.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根据公安机关、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可疑交易情形,构建可疑交易监测模型,向当地人民银行发布。
37.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加强对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的监测,建立和完善可疑交易监测模型,账户及其资金划转具有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等可疑交易特征的,应当列入可疑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