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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章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工作中(),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章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章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章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章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章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六)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在()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对(),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第九十八条规定,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以()等名义变相送礼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第九十四条规定,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章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要求其限期改正;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