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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第四条规定,爱国主义教育坚持()的领导,健全统一领导、齐抓共管、各方参与、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自()起施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章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有不当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章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章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工作中(),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章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工作中(),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章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章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章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章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