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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地市级车辆管理所要在业务大厅开设老年人办理业务绿色通道或者专门窗口,有条件的县级车辆管理所、机动车登记服务站、交通违法处理窗口等要提供老人办理业务绿色通道,减少老年人办事等候时间。要优化业务导办服务,配备老花镜、轮椅等便民设施,鼓励提供免费代办服务,最大限度便利老年人办事。
3.2.6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员发证或者不考试发证、考试不合格发证、买卖驾驶证的,为等外车辆管理所。
3.2.5新能源汽车主要包括纯电动汽车、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3.2.4为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报废以及未列入车辆产品《公告》(不实行公告管理的车辆除外)的机动车办理牌证的,评为等外车辆管理所。
3.2.3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审核的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机动车车型的查验员资格,其负责人应为民警查验员。
3.2.2各地要严格落实《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等规定,认真核对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报告与《公告》、合格证记载的整备质量数值,规范轻型货车等重点车辆登记查验,严禁为“大吨小标”货车办理登记。对外观与《公告》明显不符、整备质量存在严重违规嫌疑的,要及时启动深度调查,落实违规机动车产品信息通报和上报要求;对违法违规办理登记、检验的,要依法严格追究责任。
3.2.1注册登记查验时,对发现的违规嫌疑机动车产品,车辆管理所应在告知提醒机动车所有人依法维权的同时做好取证工作,在计算机系统中详细记录相关信息及违规原因初步调查等信息,制作《违规嫌疑机动车产品通报表》,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国产机动车)、检验检疫部门(进口机动车)通报并通过网络逐级上报至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审核后上报至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3.1.1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机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有经营或者参与经营驾驶培训机构,或(),为等外车辆管理所。
3.1.11开展车驾管业务常态化练兵、()是交警系统实战大练兵的重要内容,是认真落实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要求、把好车辆和驾驶人准入关、加强车驾管队伍规范化专业化的重要措施。
3.1.10应该评定为等外车辆管理所的有以下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