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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48机动车查验工具的配置应遵循规范、实用的原则,根据机动车查验的业务种类、车辆类型等合理配置,满足机动车查验工作需要。
4.2.247对摩托车和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除外)以及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其他类型机动车,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先行远程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在检验照片(视频)上传后的36小时内审查完毕。
4.2.2462020年1月1日起出厂的危险货物运输半挂车、三轴栏板式和仓栅式半挂车,其所有车轮均应装备盘式制动器。
4.2.2452019年1月1日起出厂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车长大于9m时车身左右两侧应至少各配置2个外推式应急窗并应在车身左侧设置1个应急门。
4.2.2442020年1月1日起出厂的罐式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后下部防护应位于车辆最后端。
4.2.243发现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或测试报告)记载的测试结果与实车外廓尺寸等参数明显不一致的,不予采信测试结果,按规定予以处罚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4.2.242注册登记查验时,乘用车未按规定配备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和/或反光背心的,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申请人(或被委托人的经办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相关规定和使用要求,记录相关情况后视为合格。
4.2.241对平板式、骨架式结构的货车、专项作业车、牵引车等无载货部位或载货部位受结构限制确实无法满足放大号喷涂要求的,不查验放大的号牌号码;但这类车辆上道路行驶时,应按规定放置放大的号牌号码板。
4.2.240在用车查验时,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自卸车除了在车厢后部喷涂或粘贴/放置放大的号牌号码,还应在车厢左右两侧喷涂放大的号牌号码。
4.2.239对进口机动车,核定的乘坐人数应与《货物进口证明书》及其他经主管部门认可的技术资料(如:车辆产品一致性证书)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