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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对达到报送标准的突发事件, 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人员的事件以及可能演化为重特大级别的事件, 事发地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单位) 要在事发后45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省政府总值班室, 同时报省应急厅。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接报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后, 要同时向省应急厅、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本级政府报告。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各有关主管部门 (单位) 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应当同时抄送同级应急主管部门。
根据《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海事机构的负责人对(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根据《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部海事局根据上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捐款收入情况和当年海(水)上搜救工作的需要等,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提出下一年度海(水)上搜救奖励资金专项资金规模计划,报财政部审批后列入下一年部门预算。
根据《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国海(水)上搜救中心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海(水)上搜救奖励资金专项资金收支情况、具体使用情况报送交通部和财政部。
根据《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海(水)上搜救奖励资金原则上直接发放给被奖励的单位或个人
根据《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海(水)上搜救奖励名单和额度确定后,由交通部海事局向财政部提出用款申请,经财政部审核确认后再拨付资金。资金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海(水)上搜救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综合考虑上年度实际搜救效果、奖励情况和本年资金预算安排情况等因素确定,原则上,参与特大事故搜救的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4万元/次,参与重大事故搜救的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3万元/次。
根据《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海(水)上搜救奖励的范围是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组织、指挥的重、特大海上搜救行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