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柜台受理的本行银行汇票的兑付时,受理柜员合规审查包括汇票填明的收款人是否在本行开户,收款人名称是否为该持票人,与进账单上的名称是否相符。
银行汇票是付款人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可以在“结算业务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
对于持票人为个人的,应请持票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审查持票人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是否签章和注明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相关信息与持票人的身份证件是否一致,无需留存持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对于不具备签发银行汇票权限的网点,如客户提出签发银行汇票申请,可采取由网点柜员做扣款挂账交易,而后再由客户持业务回单到签发机构领取银行汇票。也可采用客户直接持《结算业务申请书》到有权签发机构办理签发业务,付款的对公结算账户在核心系统、验印系统中必须为“通兑”状态。
银行汇票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对于未用退回的汇票,应审核客户是否提交书面说明,并抽出专夹保管的汇票第一、四联进行核对。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请求付款时,应当向出票行说明原因,并提交汇票和解讫通知。持票人为个人的,还应交验本人身份证件。
“8310汇票修改补打印”交易不允许抹账,且需要授权完成。
通过影像交换系统处理的支票影像信息具有与原实物支票同等的支付效力,出票人开户银行收到影像交换系统提交的支票影像信息,应视同实物支票提示付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