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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授信委员会全体成员银行和企业之间应签署联合授信框架协议,银企协议中约定成员银行调低对企业授信额度时应提前3个月告知企业。
联合授信机制应坚持依法合规、市场导向、公开透明的基本原则。
对联合授信试点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对涉及的重大政策事项,要主动请示报告。要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自2018年3季度起每季末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试点工作情况。
各银监局辖内试点联合授信企业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5家,计划单列市以及经济总量较小的省份可适当减少试点企业数量,但不得低于3家。
商业银行实施有条件授信时应遵循“先实施授信,后落实条件”的原则,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发生变更未重新决策的,不得实施授信。
商业银行应根据授信后监测结果和风险状况及时采取措施,调整风险分类结果,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对授信进行调整,包括展期、缩减授信、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终止授信等。
商业银行须对授信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进行尽职评价,评价授信工作人员是否尽职,确定授信工作人员是否免责。评价必须采取现场的方式进行。
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授信。
商业银行应对第二还款来源进行分析评价,确认保证人的保证主体资格和代偿能力,以及抵押、质押的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应建立授信工作尽职问责制,明确规定各个授信部门、岗位的职责,对违法、违规造成的授信风险进行责任认定,但可酌情不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