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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行经过审查认为开户证实书证明的存款属实的,应保留开户证实书及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使用其开户证实书的协议书,并在收到贷款人的有关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开具单位定期存单。
借款人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时,除按其他有关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外,还应向贷款人提交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
联合授信委员会全体成员银行和企业之间应签署联合授信框架协议,银企协议中约定成员银行调低对企业授信额度时应提前3个月告知企业。
联合授信机制应坚持依法合规、市场导向、公开透明的基本原则。
对联合授信试点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对涉及的重大政策事项,要主动请示报告。要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自2018年3季度起每季末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试点工作情况。
各银监局辖内试点联合授信企业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5家,计划单列市以及经济总量较小的省份可适当减少试点企业数量,但不得低于3家。
商业银行实施有条件授信时应遵循“先实施授信,后落实条件”的原则,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发生变更未重新决策的,不得实施授信。
商业银行应根据授信后监测结果和风险状况及时采取措施,调整风险分类结果,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对授信进行调整,包括展期、缩减授信、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终止授信等。
商业银行须对授信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进行尽职评价,评价授信工作人员是否尽职,确定授信工作人员是否免责。评价必须采取现场的方式进行。
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授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