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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应对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流动资金贷款可以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但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贷款期满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借款人提前偿还所担保的贷款的,贷款人应当及时将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退还存款行。存款行收到退回的单位定期存单后,应将开户证实书退还贷款人并由贷款人退还借款人。
经确认后的单位定期存单用于贷款质押时,其质押的贷款数额一般不超过确认数额的90%。各行也可以根据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但存单金额应能覆盖贷款本息。
存款行经过审查认为开户证实书证明的存款属实的,应保留开户证实书及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使用其开户证实书的协议书,并在收到贷款人的有关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开具单位定期存单。
借款人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时,除按其他有关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外,还应向贷款人提交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
联合授信委员会全体成员银行和企业之间应签署联合授信框架协议,银企协议中约定成员银行调低对企业授信额度时应提前3个月告知企业。
联合授信机制应坚持依法合规、市场导向、公开透明的基本原则。
对联合授信试点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对涉及的重大政策事项,要主动请示报告。要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自2018年3季度起每季末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试点工作情况。
